小借条上有许多内容。 借书中的一字之差,差别微小,失落千里。
律师在这里注意到“借书要用语言斟酌”。
“借”与“借”的区别。
“我现在借王五三万元。 ’他说
“我现在借王五三万元。 ’他说
写有“现在借……”的借款,只表示借款人借了钱,对方可以借口的只有借款,但并不是真正借钱,即使只写了借款,借款人也不会向借款人借钱。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的抗辩贷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可以合理解释。 人民法院应结合贷款金额、支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和验证贷款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我方为了取回借的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实际向对方借钱。 这些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这增加了我们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取证的困难。
所以,为了避免根本性的困难,写借书时应该写“到达”,写“现在借……”,而“到达”则表示借钱的结果。
写借书的时候如果加上“到达”这个字的话,就可以省去很多搜查科学的工夫。
“不可”与“不可”的区别。
“张三过期不能还债的,由李四负责还债。 ’他说
“如果王五过期不还债,由赵六负责还债。 ’他说
这两个承诺虽然有些差别,但意义大不相同,李四承担的责任也大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担保责任方式认定问题作了如下回答
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担担保责任的,作为一般担保。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担保责任,并且当事人根据缔结合同的意图不能推定为一般担保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担保。
由此可见,上述承诺由李四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赵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也就是说
债权人在保证期内不向张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李四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修期内向赵6提出索赔,赵6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由此可见
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责任保证更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合同约定中必须更加严格地区别“不”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