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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费宣传标语
1 .物业管理业主拥有房屋,园区建设靠大家!
2 .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律!
拖欠物业管理费是对交际费所有者的侵权和对所有者整体的损失
4 .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纠正不良行为
5 .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必须由业主按合同费用支持!
影响房地产公司经营,受灾最大的是许多业主的利益!
7 .加强物业管理,共同建设安全文明温馨和谐家园!
拖欠物业管理费是违反合同的受害者伤害自己的错误行为!
9 .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克服丑恶的借款消费行为!
10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物业管理费用清算不足的工作!
11 .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质量!
勤劳不光荣,用约定的费用守约!
13 .依法从事物业管理,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14 .改善房地产环境,提高清欠度,解决历史拖欠!
15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纠正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不得放弃承担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83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垃圾废弃、污染物和噪音排放、动物饲养、非法建设、侵占通道、不支付房地产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干扰、赔偿损失。 业主可以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特别维修资金;
(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开、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约定为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和房地产用户约定房地产用户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的,由该约定由业主联合承担责任。
竣工但未出售或未交给房地产买家的房地产,房地产服务费用由建设部门支付。
五、《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该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合作,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有人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所有人委员会应敦促限期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依据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0条:业主拒绝房地产服务费、不支付特殊维修资金以及实施有损其他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则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限制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6条:书面催促的结果,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或拒绝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所有人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产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所有人不享有或不接受相关房地产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和房地产承租人、借款人或者其他房地产用户承诺房地产用户支付房价,房地产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费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服务费用的监督管理。
四、发改委《房地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价目表,在房地产管理区域内突出的地方,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发改委《房地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可以承包制、报酬制等形式承诺房地产服务收费。
六、发改委《房地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房地产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房地产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开始时间等内容,房地产买家关于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七、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支付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敦促限期支付的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和房地产用户承诺房地产用户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或者房地产服务资金的,根据其承诺,业主负责联合支付。
房地产发生产权转移的,所有者或者房地产用户应当清算房地产服务费用或者房地产服务资金。
八、发改委《房地产服务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部门原因未按时交给房地产买家的房地产、房地产服务费用或房地产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部门全额支付。
九、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