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关于推进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说明责任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组成员(以下总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单位、政府工作单位和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乡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指导习近平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认识意识,牢固树立不可牺牲安全的红线意识,遵循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管理,巡查审核考察、 综合运用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指导,完善加强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促进一方发展,保护一方安全”政治责任,协调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责任、一岗责任,一齐掌握管理,玩忽职守追究责任,管理行业管理安全,管理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首要负责人,小组其他成员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指导。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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