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本文是知识产权被独家认可的稿件,转载应经作者本人同意,在重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中所述情节,对概念设计中的量体体积进行分析
说到奥运会知识产权,像奥运会商标权、奥运会着作权、奥运会外观设计等等,很多人都会说。 但是,如果混合了奥运标志、奥运所有权、比赛相关所有权等类似的概念,则往往无法理解这些概念的异同。 但是,不明确的概念既不能在实践中形成明确的指导方针,也不能形成明确的规范和评价。 因此,必须有“吝啬”奥运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奥林匹克宪章》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和概念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 Olympic Charter )是奥运会运动的最高纲领,但没有直接规定奥运会的知识产权。 但《奥运宪章》第7条①的规定构成了奥运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和概念基础。
宪章第七条把国际奥委会对奥运运动的权利具体化为“奥运会”和“奥运所有权”。
“奥运会”作为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独占权利,包括奥运会的组织、实施、市场运营等,但不限于媒体使用的奥运静止或动画的获得许可在奥运会视频资料中注册的权利。奥运会视频资料的广播、传播、复制、展示、分发等
“奥运所有权”是一系列子概念的集合,包括更高、更快、更强大的奥运标志(奥运符号、五环)、奥运旗(奥运旗)、奥运格言(奥运格言) 除《奥林匹克宪章》第七条的摘要规定外,“奥林匹克所有权”子概念的各个项目对宪章的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奥运会召开国只有将《奥运宪章》的有关条款改为国内法,建立“主办城市合同”与国内法的联系,国际奥委会才能通过本国法律承认和保护奥运会、奥运所有权等独特权利。 这种法律承认和保护主要以知识产权形式进行。
二、奥运知识产权是“奥运”和“奥运所有权”在首届奥运会上具体实行
奥运会独特的权利变成知识产权,不是唯一的办法。 一般而言,“奥运”与本国知识产权体系之间的联系,符合取得知识产权要求的,通过适用本国传统知识产权部门法律概念的方式得到认可和保护的“奥运产权”与本国知识产权体系之间的联系,倾向于专业立法, 通过创立奥运知识产权独自的概念来承认和保护,但不拒绝相关权益满足知识产权取得要求,通过适用本国传统知识产权部门法相关概念的方式来承认和保护。
对于“奥运会”,奥运会涵盖了招聘、规划、举办期间的一切活动和事件,无论是规划、组织、举办还是广播、宣传、展览,无论是记录、演示、复制、展示、分发,只要符合着作权独创性、商标权显着性等要求, 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着作权法、商标权、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方式,受到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奥运所有权”是奥运标志、奥运旗帜、奥运格言等,或者是这些子概念在奥运会上衍生出来的新概念,一般被称为“比赛相关所有权”( Game-related Properties )。 例如,这次奥运会的海报、奖牌、证书、徽章、吉祥物、域名等都是通过创立奥运会知识产权的独特概念来承认和保护的。 例如,为了保护北京2008年奥运会,国务院制定了《奥运标志保护条例》,创立了奥运标志的独特概念,保护了上述“奥运所有权”的子概念以及由此在奥运会上创立的派生概念。 但是,如果这些概念满足本国知识产权取得要求,也可以通过本国传统知识产权部门法相关概念的方式予以承认和保护。 例如,北京2008年奥运吉祥物“福娃”,因为符合着作权的独创性标准,除了根据“奥运标识保护条例”进行独自的保护外,权利人也可以选择“着作权法”进行保护。
三、明确奥运知识产权概念是开展良好相关工作的重要保障
上述分析表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和“奥林匹克所有权”概念的具体化。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奥林匹克特有的独特知识产权概念和传统知识产权部门法律概念,两者有一定的交叉。
在实践中,我们不能把奥运会知识产权包括在内,没有边界,一味给予强烈保护的偏重全,按类别把奥运会下级概念和奥运会知识产权等同起来,招致不必要的混淆。
在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的规划中,还要特别注意区分我们的奥运知识产权义务是根据“奥运会”的概念衍生的还是根据“奥运会所有权”的概念衍生的。 由于不同概念的义务约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遵守国际承诺和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注释:
① P23、Olympic Charter、in force as from 2 Augu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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