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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邂逅宣言-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QQ邂逅成为间谍,破坏军事通信…这些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必须好好学习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10-09 0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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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人民群众必须树立国家安全意识,意识和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个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时,人民法院新闻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庭提供的军事设施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了读者的要求。

一、典型案例

1 .黄某向国外寻找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方案

名被告黄某通过QQ认识海外人员,然后多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军港附近进行观测,用望远镜观看或用手机拍摄,收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理后交给对方报酬。 至此,黄某累计向海外人员提交90多次信息,收取报酬5.4万元。 根据鉴定,黄某向海外人员提供的信息是一个机密级别的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外人员的指示下,积极向国外人员寻找国家秘密,非法提供,其行为已成为国外寻找,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黄某在国外侦查国家秘密罪,认为违法提供,判处五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 .周某破坏军事设施的案件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相继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运输站配电之间的电缆,配电之间的配电盘被破坏,配电之间无法向仓库区油料运输泵房提供电力支持,无法完成承担的油料运输任务。 根据鉴定,被盗电缆总共值409元。

法院得知被告人周某是军事设施后将其破坏,认为其行为已成为破坏军事设施的罪。 据周某系未成年人介绍,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可依法宣布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周某因破坏军事设施罪被判处8个月徒刑,缓刑1年。

3 .张某破坏军事通讯事件

被告人张某组织工人拆除某宿舍屋顶太阳能时,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军事通信电缆破损,军事通信中断。 随后,部队维修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通知张某处理了军事通信电缆损坏后再施工。 后张某亲自组织工人重新施工,再次破坏同一地方的军事通信电缆,切断军事通信。 张某知道是军事通信电缆,未向部队报告同意,擅自熔敷损坏的电缆,中断国防通信线路120分钟,两次损坏的军事电缆恢复费和线路中断的断路费合计为294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施工管理者,虽然知道是军事通信设施,但仍然非法作业,破坏军事通信线路,擅自熔敷其通信线路,中断军事通信,其行为成为破坏军事通信罪。 张某在案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部队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给予了轻微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对张某宣判拘留3个月。

4 .王某过失损伤军事通信方案

名被告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汽车学校停车场,雇用叉车司机,在不通知叉车司机地下有防御缆线的情况下驾驶叉车施工,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部的某通信团埋入该汽车学校停车场地下的一级防御缆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已成为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 王某在案后如实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给予适当的轻罚,宣布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王某因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被拘留6个月,缓期6个月。

二、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一条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偷窃、探测、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信息的,处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特别严重的,处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形轻的,剥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政治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破坏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犯前项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罪者,自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构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义务防止、阻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机构必须在反间谍活动中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人民,组织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六条海外机关、组织、个人实施、指示或支持他人的,或者国内机关、组织、个人与海外机关、组织、个人结盟实施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海外机关、组织、个人实施、指示或支持他人实施、国内机关、组织、个人与海外机关、组织、个人结盟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功劳表现的,有可以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大功劳表现的,给予报酬。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指示或支持他人实施、与国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结盟实施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指示、支援他人实施、与国内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的偷窃、间谍、收购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信息、策动、诱惑、收购国家员工叛乱的活动

(四)向敌人指示进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设备

(一)指挥机构、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考场;

(四)军事厅仓库、仓库;

(五)军事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测量、导航、辅助标志

(六)军用道路、铁路专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制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项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执行任务所需的临时设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公民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和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控告、指控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偷、抢、抢军事设施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偷窃、探测、收购国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事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事无线电通信,情节严重的

五、妨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和军事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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